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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新媒体群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0-10-19 17:04:08 已阅读:

网络新媒体群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清朗的校园网络环境,进一步加强网络新媒体群组的管理,构建合法合规、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新媒体群组,是指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组织以及师生员工通过互联网应用程序等建立的,用于群体传播和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包括但不限于QQ、微信群组等。

第三条  加强和规范网络新媒体群组的管理与信息服务,是学校维护校园网络秩序、清朗网络空间的内在要求,是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的重要体现,也是师生员工依法依规文明用网、提升网络媒介素养的要求。

第四条  网络新媒体群组的管理坚持“分级分类管理、谁建群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群组管理责任体系,群组建立者承担群内信息传播和交流管理责任,群组建立者所属单位承担监管责任。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将群组管理纳入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范围,明确群组监管工作分管领导。

第五条  网络新媒体群组实行分级备案。各二级党组织、各单位的官方群组向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备案。各单位所属机构组织以及师生员工建立和管理的群组向所属的单位进行备案。

第六条  网络新媒体群组实行分类管理。各级各类群组应严格控制规模。各单位的工作信息类、公共信息服务类群组原则上不超过200人,主要用于开展日常工作沟通,相关领域或业务的信息传播与交流,不用于讨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不允许发布涉密工作信息,确保工作交流有序、工作信息安全;各单位所属机构组织的相关群组原则上不超过100人,主要用于校内相关领域或业务的信息传播与交流,开展正面网络宣传,不允许传播违法违规的信息内容,不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和未经证实的消息,确保信息传播交流合法合规、准确真实,网络宣传积极向上;其他交流类群组按照相关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规定控制规模,群组内坚持正面交流、文明用语,不允许传播违法违规的信息内容,不传播未经核实的信息和未经证实的消息,确保网络交流守法守规、文明理性。

第七条  网络新媒体群组实行专人管理制度。每个群组应根据规模由建立者和所属单位指定1名或若干名管理员(群组建立者应为管理员),负责群组的日常维护和群内监督管理等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群组信息传播交流规范,干涉制止群成员错误网络言行等。群组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时,管理人员要及时报告所属单位,并协助进行处置。对规模较大的、跨单位人员参与的群组应设立观察员,主要负责协助管理员进行监督、提醒和引导群中的言论信息等工作。

第八条  网络新媒体群组成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进入群组须实行实名制,非本单位或非在校师生员工不得进入群组。

(二)群成员不得将自己的账号借与他人使用,若出现密码遗失、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员。

(三)群成员应自觉遵守群组管理规定和群内规范,自觉接受管理员的管理。

(四)群成员进行信息交流和传播时,应做到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等相抵触的言论不发,政治敏感话题不发,涉密信息不发,涉黄、涉暴等信息不发,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发,诋毁、煽动、低俗言论不发,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发等,确保群内信息传播和交流合法合规、文明有序。

第九条  网络新媒体群组的党员干部、师生等成员应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坚定守好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坚决抵制错误网络言行,积极纠正不实信息、引导群组舆论,旗帜鲜明地传播网络正能量,营造清朗的校园网络新媒体群组环境。

第十条  对网络新媒体群组成员发表错误言论、传播有害信息的,应视性质和情节轻重采取教育引导、诫勉约谈、移除群组、按照有关规定处分等处理措施。对管理员未落实群组管理职责、及时采取处置措施,导致群组出现或引发违法违规问题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提醒警示、诫勉约谈、责令检查并解散群组,按照有关规定处分等处理措施。对群组所属单位领导不力、监管不力、处置不力,导致群组出现或引发违法违规问题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中共bat365官方网站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党委网络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